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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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2065号
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新民村海盐塘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CXDXQXR。
法定代表人:姜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华忆、段筱杉,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周王庙镇桑梓路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5472J。
法定代表人:许明良,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嘉兴上建禾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云峰
二○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陶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