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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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81民初252号
原告:***跃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硖石街道群益路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MA2BA1585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浙江峻***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海昌南路548号景华大厦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1710965472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跃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跃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跃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跃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