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再审审查和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民申75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2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镇桑梓路北9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浙江景华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4民终9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实体处理均无不当,***所提出的再审申请事由,均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