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渝0105执746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3号4-1号,组织机构代码6219910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川东高中压阀门厂,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石桥铺二郎路柿子湾,组织机构代码202873758。
法定代表人***,厂长。
被执行人***,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本院在执行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川东高中阀门厂、***相邻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系依法行使其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江法民初字第0670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