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北区达运联泽建材经营部与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2民初23740号之一
原告:江北区达运联泽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江**鲤鱼池三村****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5MA5UMX564A。
经营者:***,男,196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远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910709。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江北区达运联泽建材经营部与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2019年10月9日,原告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北区达运联泽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计1215元,财产保全费1070元,共计2285元,由原告江北区达运联泽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伟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谢茜
书记员汪连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