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骐驭建材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07民初21474号
原告:重庆市骐驭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五星路182号北景花园2幢-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31653188P。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朝田村3号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219910709。
原告重庆市骐驭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骐驭建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骐驭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