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
民事裁定书
(2017)渝0107民初5558号
原告:重庆寿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868953578。
法定代表人:卿玉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大川,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念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寿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重庆寿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一力建筑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4元,由原告重庆寿宏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庆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幸灵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