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

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与某某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1执487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743940837T,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殿山村。

投资人:钱根元,男,1960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

被执行人:***,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581民初144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支付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1686720元,支付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32047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6867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支付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2014年11月20日签订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合同》项下履约保证金100000元,支付自2016年12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1306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支付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2015年8月10日签订的《绿化工程分包施工合同》项下工程款1104797元,支付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起按年利率4.75%计算的利息184136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10479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四、驳回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至三项付款义务,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25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24251元,由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负担2689元,由***负担21562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0年10月14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规定的义务且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布了限制消费令。

2、2020年10月10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根据反馈信息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78340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另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苏J×××××汽车,本院委托当地法院查封,反馈显示该车已过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3、2020年10月9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户籍、税务、公积金(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支付宝收货地址、出入境信息及其名下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0年10月13日,经向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20年10月13日,经向常熟市车管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

6、2021年1月13日,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与案外人韩文霞共同共有)位于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崔湾村纬二路学府花苑1幢302室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1年1月13日至2024年1月12日,上述房产因存在大额抵押,暂不宜处置;另本案于审理阶段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江南沁园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股权份额(500万元),冻结期限二年,自2019年11月25日至2021年11月24日。

7、2021年1月25日,本院再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8、2021年4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3080653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7834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房产与银行存款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581民初144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 鑫

审 判 员  吕军鹏

审 判 员  邱振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韦德华

书 记 员  薄明亮

续行查封告知书

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

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

(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

(2)原执行依据副本;

(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

(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

(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