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民终73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射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殿山村。
投资人:钱根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9)苏0581民初14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能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钱一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法官助理 裴国强
书 记 员 江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