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581执6136号
申请执行人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殿山村。
投资人钱根元。
被执行人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熟经济开发区化工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黄自修。
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与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作出(2016)苏0581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工程款818000元及利息损失(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以818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案件受理费11980元,保全费4610元,合计16590元,由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牌为*******、*******、*******、*******、苏E×××××汽车,但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苏州石大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位于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江路9号1幢房屋,已被另案首封,本案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上述无法处置的财产外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调查情况无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13378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步全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