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5民终730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住所地常熟市海虞镇殿山村。
投资人:钱根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蓉,江苏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常熟市浦苑生态园,住所地常熟市碧溪新区浒西村。
投资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原审被告):***。
上诉人常熟市浦苑生态园、***、***因与上诉人常熟市聚福苗木花卉场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1民初17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原审法院催交后,仍未能按期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常熟市浦苑生态园、***、***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沈维佳
代理审判员*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