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闽0181执144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被执行人福州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
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福州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7日作出(2016)闽0181执1447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福州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905元。现因被执行人福州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结案,应当予以解除冻结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福州捷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790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薛繁金
执行员 郑学品
执行员 沈基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薛正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