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02执45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丽水市莲都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住丽水市莲都区xxx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8年7月30日出生,住丽水市莲都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1102民初4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399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公积金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通过被执行人住所地网格员(村干部)及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有价证券及公积金。被执行人**名下×××牌小汽车,本院已登记查封(查封期限至2023年12月30日),已向其发送责令交付通知书,但未实际扣押。以上财产查封、冻结期限届满时需要续封的,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有效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导致的不利法律后果,需自行承担。截至2022年3月6日,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29399元及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的经营者**作出司法拘留15天的决定。同时已将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经营者**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丽水市玖阳小家电经营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02执452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长 ***
执 行 员 刘 轶
执 行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代 书记 员 **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