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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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云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1125执3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丽水市莲都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1年02月1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5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云和县。
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2600元及利息以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430元、公告费3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二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及收益类保险等财产进行了线下调查,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不动产、无工商登记、无收益类保险和有价证券,亦无住房公积金等其他财产。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存款930.9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存款2179.61元,本院均已扣划,用以缴纳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罚款。截至2021年8月1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案件受理费缴纳2609.61元(剩余3820.39元未缴纳),执行费缴纳400元(剩余3139元未缴纳),公告费缴纳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2426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拘留15天、各罚款1000元的决定(***罚款未缴纳;***罚款已缴纳100.9元,剩余899.1元未缴纳),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而未实际拘留。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限制出入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丽水市波音家用电器有限公司。其无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25执3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蔡 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周 雅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