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93民初1670号
原告:四川联讯瑞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1**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原告四川联讯瑞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叶 若 兰
人民陪审员 周 云 泽
人民陪审员 甘 林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