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93执210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联讯瑞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盛安街401号1栋1**6层6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0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安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9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四川联讯瑞达劳务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75,580元,执行费4034元,执行到位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依法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本院通过“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工商信息、不动产信息、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和车辆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0××××长安牌、川AS××××轻骑牌、川AW××××跃进牌、川RP0911野马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依法对其查封,因上述车辆尚未实际控制,本院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将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王 景
审判员 方 嘉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