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93民初13723号

起诉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工业开发区大龙潭西路**。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14日,本院收到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鑫公司)的起诉状。普鑫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菱公司)退还普鑫公司质保金3500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2450元(以年35000元为基数,年利率6%,暂计14个月),两项合计37450元。事实和理由:普鑫公司与美菱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签订《仓储货架采购安装工程合同》,合同6.2.4条约定美菱公司扣留普鑫公司合同总价(700000元)5%的含增值税价款即35000元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工程竣工且经美菱公司验收合格日起一年后一次性无息退还普鑫公司。当普鑫公司按约定履行完安装义务,并于2018年6月2日经美菱公司竣工验收完毕,至2019年6月2日,美菱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退还质保金,后经普鑫公司多次催告无果,特诉至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普鑫公司的诉讼请求及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普鑫公司与美菱公司签订的《仓储货架采购安装工程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时应向合肥市经开区人民法院诉讼,此约定合法有效且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以该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院无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明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