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03执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工业开发区大龙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方登寺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271号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