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703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工业开发区大龙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永兴镇方登寺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0703民初527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绵阳野马动力总成有限公司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