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82民初186号
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工业开发区大龙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恒贯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车城东五路88号2号厂房1楼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恒贯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四川省广汉市广兴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