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终86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彭州市彭州工业开发区大龙潭西路36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朝阳,四川东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2民初55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缴纳上诉费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罗宇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