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112执24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彭州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
法定代表人安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2民初5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45595.12元。
本案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所有的工业用地予以查封。现拟通过(2020)川0112执235号案进行处置,现已向该案发送参与分配函。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部分车辆被本院查封,均系轮候查封,无法处置。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四川普鑫物流自动化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本金145595.12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伍强
审判员晋兆其
审判员*栋梁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