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养老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 1999)西民初字第4515号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西民初字第1926

原告***,男,1958106日出生。

被告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万明园甲4号华明商务中心107室。

法定代表人祖长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国慧,女。

原告***诉被告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于198810月至20013月期间在原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现变更为被告单位)工作,工种为架子工,2001年被单位下岗分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我所从事的架子工为特殊工种,年满5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2013106日,我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然而,社保部门认为我的档案中没有记载工种是架子工,而仅记载为工人,故以“申请材料与档案不符,需出示原始资料”为由拒绝办理提前退休手续。我认为我的档案在被告单位应该还有一套原始留底材料,现其无法提供,故我的档案瑕疵无法补正,并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向我支付无法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产生的201310月至201810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180 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关于原始档案未记载特殊工种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对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张丽荣
人民陪审员    黄喜文

二○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王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