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轻工技师学院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6民初1268号
原告:***,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任,北京银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石景山区。
负责人:李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琴,女。
被告: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于金钢,总经理。
委托诉公代理人:李晓庆,男。
被告:北京轻工技师学院,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常明,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士辉,北京市广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以下简称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北京轻工技师学院(以下简称轻工学院)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曹胜任,被告六建混凝土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翠琴,被告天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庆,被告轻工学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莉、解士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轻工学院协助被告天盛公司将丰台区角门12号院×号房屋转移登记至天盛公司名下,天盛公司协助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将上述房屋转移登记至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名下,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协助原告将上述房屋权属转移至原告名下。事实和理由:2002年1月10日,我与被告(现名为六建混凝土分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我购买位于丰台区角门12号院×号房屋,总金额为429250元,约定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一切手续。后我支付了全部房款,并于2002年1月6日入住房屋,但被告一直未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该房屋登记在被告轻工学院名下,该校以抵债方式转让给被告天盛公司,天盛公司又以抵债方式转让给六建混凝土分公司。现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拖拒绝办理过户。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六建混凝土分公司辩称:无其他答辩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盛公司辩称:无其他答辩意见,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轻工学院辩称:我学校于2015年更名,涉案房屋由我们上级单位出资修建,土地使用权人为我单位,房屋由上级单位负责分配、处置。2016年8月涉案房屋登记至我单位名下。我单位认可原告为涉案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但我单位与原告不存在直接的房屋买卖关系,权属需由法院确定。涉案房屋非我单位出售,原告与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存在买卖关系,协助办理房屋过户义务应由该公司承担。我单位同意按房改房政策协助办理权属变更。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2年1月10日,***(乙方)与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约定:依据甲方与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建筑工程公司2001年7月30日签订的协议,北京市一轻公司将其位于丰台区马家堡63号院×号(以下简称×号房屋),房屋面积为101平方米的房屋以每平方米4250元转让给甲方,转让价429250元,该款项用于折抵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建筑工程公司欠甲方的混凝土款429250元。现甲乙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甲方将上述房屋有偿转让给乙方,转让价为429250元;甲方负责根据与北京市一轻公司协议,协助乙方办理产权所需的一切手续。协议签订后,***给付房款并入住房屋。2002年1月6日,北京一轻技术学校与***就上述房屋签订《房屋使用合同》。
另查,北京市第六建筑工程公司混凝土搅拌站现已更名为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现更名为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2014年,原告***起诉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天盛公司及北京一轻高级技术学校(以下简称技术学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14)丰民初字第13061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技术学校将涉案×号房屋抵债给天盛公司,天盛公司又抵债给混凝土分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出售给原告***。
2015年4月,技术学校更名为北京轻工技师学院。轻工学院于2016年8月8日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不动产权证,坐落为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2号院×号楼。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技术学校将涉案×号房屋抵债给天盛公司,天盛公司又抵债给六建混凝土分公司,本院予以认定。技术学校现更名为轻工学院,轻工学院已取得涉案房屋所在楼栋权属,本院亦予以认定。被告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将该房屋出售给原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该合同有效。涉案房屋具备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条件,故轻工学院、天盛公司及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应当依次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六建混凝土分公司取得901号房屋权属后,应当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轻工技师学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被告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告***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2号院×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
二、被告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2号院×号房屋权属后七日内协助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原告***将上述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名下;
三、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角门12号院×号房屋权属后七日内协助原告***将该房屋权属转移登记至原告***名下。
案件受理费3869元,由被告北京六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轻工技师学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林丹竹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赵家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