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12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二中民终字第10291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8106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外万明园甲4号华明商务中心107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198641日出生。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192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412月,***起诉至原审法院称:胡福祥于198810月至20013月期间在原北京市第一轻工业建筑工程公司(现变更为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种为架子工,2001年被单位下岗分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从事的架子工为特殊工种,年满55周岁即可办理退休。201310月6日,***达到特殊工种退休年龄。然而,社保部门认为其档案中没有记载工种是架子工,而仅记载为工人,故以“申请材料与档案不符,需出示原始资料”为由拒绝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认为其档案在单位应该还有一套原始留底材料,现单位无法提供,故其档案瑕疵无法补正,并给***造成了经济损失。现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无法提前办理退休手续产生的2013年10月至201810月期间的养老金损失18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原始档案未记载特殊工种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一审法院于20157月裁定:驳回***的起诉。

***不服一审裁定,仍持原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北京天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一审裁定。

本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的起诉应当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关于原始档案未记载特殊工种而导致无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产生的争议,因涉及是否符合提前退休条件、从事的工作是否属于特殊工种等相关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驳回***的起诉,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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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李长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