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维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四川维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2民初3625号
原告:**,男,1979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泸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维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子淞。
原告**与被告四川维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