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维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维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0522民初3178号之三
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荔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四川维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佳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维壹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8年10月18日,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93元,减半收取计2897元,保全费2120元,合计5017元,由原告合江县文桥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