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冀0984执1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征,男,汉族,1965年4月4日出生,住河间市。
被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东大新村20-102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征与被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伤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劳人仲案(2019)第90号仲裁裁决书,于2020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8568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