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181民初6008号
原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荷花街道办事处西环村长浏路**v>
法定代表人**。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湖南长浏高速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雷博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