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执9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3154740888R。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闽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岭路**信用代码91350121563367770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向阳坊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执行。现因关联案件在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行,为便于统筹执行,提高执行效率,保障申请执行人应有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福州仲裁委员会(2019)榕仲裁109号裁决书由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洁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