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12民初1123号之一
原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长香路**。
诉讼代表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系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灿业,福建文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晨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和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镇江恒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未在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永泉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袁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