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闽0123执1261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罗源增光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南工业小区信用代码913501237395221815。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源增光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2019)闽0123执1247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罗源增光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正在本院执行中。本院以(2019)闽0123执1247号执行案件对被执行人罗源增光胶合板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福建省罗源县松山镇南工业小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在建工程﹝土地证号:***(2011)字第1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建字第350123201200016号﹞进行了轮候查封,待取得财产处置权后,将以(2019)闽0123执1247号执行案件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上述案件的被执行人均相同,为提高执行效率,可将本案并入(2019)闽0123执1247号案件执行,并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立案执行的(2019)闽0123执1261号案件并入(2019)闽0123执1247号,予以合并执行。
二、终结(2019)闽0123执126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审判长*胜
审判员***
审判员*孟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兰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