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2民初13415号
原告:福州富利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沁园新村1座1404单元。
法定代表人:张子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祥,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罗源县城关东大新村20-102号。
法定代表人:陈灿国。
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西洪路528号15#楼10层1001房。
负责人:叶新。
原告福州富利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建广元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福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福州富利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福州富利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州富利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5元,减半收取计872.5元,由福州富利昌电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宜财
审判员 林义挺
审判员 叶士怡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董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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