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虞城县华瑞商砼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25民初5221号
原告:虞城县华瑞商砼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66469632XH,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李老家乡王楼村G310北侧。
法定代表人:竟风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曼,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
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98643N,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开发区长江路东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于明安,经理。
原告虞城县华瑞商砼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立案。原告虞城县华瑞商砼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虞城县华瑞商砼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虞城县华瑞商砼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800.00元,由虞城县华瑞商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晓辉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