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24民初5117号
原告:***,男,196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东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94898643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柘城县泰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柘城县城关镇黄山路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4061351939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沣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柘城县泰隆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1月14日以其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