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

福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民申5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罗建路1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胜利,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小文,福建远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君竹路172号。
法定代表人:林欣,街道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莉,福建融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前街199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罗星街道办事处因与第三人福建汇海建工集团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闽01民终3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开发区建筑安装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王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