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淦、某某仁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民初3310号
原告:**淦,男,194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原告:**仁,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刘纹,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被告:***,男,1957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第三人: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纹。
原告**淦、**仁与被告刘纹、***、第三人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淦、**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行处分自身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淦、**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撤诉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淦、**仁负担。
审 判 员 曾雪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潘晨锋
书 记 员 林雅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