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104民初8115号
原告:福州品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岳峰镇连江北路293号2#楼一层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770674466H。
法定代表人:李道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林,福建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首山村491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1838F。
法定代表人:刘纹,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1年9月14日
待裁事项:自动撤诉
裁决理由: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州品鑫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瑞钦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彩虹
书 记 员 张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