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04民初678号
原告:***,男,195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
被告:***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仓山区建新镇后巷路12号13号楼三层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621838F。
法定代表人:刘纹,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林志诚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