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鑫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104执4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钧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动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民终668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及其他储蓄业务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盖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本案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1民终6683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程 志
执行员 肖朝晖
执行员 施潇宇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黄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