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981民初644号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建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审理中发现有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23年6月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8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乙公司立即支付商品混凝土货款3959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71266元(按月利率1.5%标准,从2022年1月28日起暂计算至2023年1月27日止)及后续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未还货款为基数,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某乙公司还清货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1日,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编号为DY****001的《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①某乙公司因承建“霞浦县盐田健康驿站项目”需要,向某甲公司购买混凝土;②单价以C15-C50不同强度等级按440元-600元/m3不等的价格计算,如果水泥单价涨跌10元/吨时,混凝土单价相应涨跌3元/m3,并以水泥单价涨跌20元/吨为一个调价阶梯;③混凝土供货总量以实际供应的数量为准;④付款方式为:某乙公司应在2022年1月27日前结清混凝土货款;⑤若某乙公司逾期付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所欠货款总额按月利率1.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损失;⑥若双方履行合同发生争议,选择由合同履行地或商品砼加工地人民法院管辖等……。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根据某乙公司指定于2022年1月3日就霞浦县盐田健康驿站项目开始供货,截至2022年1月27日止累计供货880m3,总计货款445924元,某乙公司仅于2022年1月4日付款50000元,余款395924元至今未付。综上所述,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真实、合法,某甲公司已经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某乙公司应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付款之违约责任。
某乙公司未作答辩。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依法提交了证据。某乙公司未出庭举证、质证,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一、2022年1月1日,某甲公司(乙方)与某乙公司(甲方)签订合同编号为DY****001《福建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混凝土采购合同》(以下简称《混凝土采购合同》),合同主要约定:1.甲方因建设霞浦县盐田健康驿站需要,向乙方订购混凝土。2.混凝土强度、数量及价款:强度等级C25,税率3%,砼单价m3480;强度等级C30,税率3%,砼单价m3500;润管剂每次使用按100元计算;使用泵送设备每立方在混凝土价格基础上加20元/m3。3.付款方式: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在2022年1月27日前,结清所供应的混凝土货款。4.乙方所提供的混凝土数量以甲方现场签收的收料单为准。5.因政策原因或市场因素等影响造成主要原材料涨幅或下跌,双方应协商调整混凝土结算单价。水泥(其余材料双方可协商调整砼价格)按水泥供应商的调价函为准,标准如下,从合同签订日开始,当水泥单价涨跌10元/吨时,砼单价相应涨跌3元/m3。以涨跌20元/吨为一个调整阶梯。6.甲方逾期付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所欠货款总额计算利息,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
二、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以泵送方式分别于2022年1月3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44m3,于2022年1月5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36m3,于2022年1月6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42m3,于2022年1月8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48m3,于2022年1月9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84m3,于2022年1月11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78m3,于2022年1月13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56m3,于2022年11月15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54m3,于2022年1月18日运送润管剂1个、C25混凝土24m3、C30混凝土60m3,于2022年1月19日运送润管剂1个、C30混凝土66m3,于2022年1月20日运送润管剂1个、C30混凝土68m3,于2022年1月21日运送润管剂1个、C30混凝土72m3,于2022年1月26日运送润管剂1个、C30混凝土24m3,于2022年1月27日运送润管剂1个、C30混凝土124m3。以上共计运送润管剂14个、C25混凝土466m3、C30混凝土414m3,其中2022年1月10日前运送C25混凝土254m3,2022年1月10日后运送C25混凝土212m3,C30混凝土均为2022年1月10日后运送。上述润管剂、混凝土均送往霞浦县盐田健康驿站建设工地,并由某乙公司员工在送货单中的工地签收上签字。
三、某乙公司于2022年1月4日支付货款50000元。
四、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因2022年1月10日水泥每立方米降价20元,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混凝土价格每立方米降价6元。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签订的《混凝土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某甲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给某乙公司,某乙公司应及时足额支付货款。关于某甲公司提供货物货款金额问题。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某甲公司共向某乙公司提供了润管剂14个、C25混凝土466m3、C30混凝土414m3,浇筑方式均为高空泵送,根据《混凝土采购合同》约定,润管剂每使用一次100元,C25混凝土为480元/m3,C30混凝土为500元/m3,使用泵送设备每立方在混凝土价格基础上加20元/m3,即本案中C25混凝土价格为500元/m3,C30混凝土价格为520元/m3。庭审中某甲公司陈述因2022年1月10日水泥每立方米降价20元,根据《混凝土采购合同》“从合同签订日开始,当水泥单价涨跌10元/吨时,砼单价相应涨跌3元/m3。以涨跌20元/吨为一个调整阶梯”之约定,故2022年1月10日后C25混凝土价格为496元/m3,C30混凝土价格为514元/m3。综上,某乙公司应支付某甲公司润管剂货款1400元(100元/个×14个)、C25混凝土货款231728元(254m3×500元/m3+212m3×494元/m3)、C30混凝土货款212796元(414m3×514元/m3),共计445924元,某乙公司已于2022年1月4日支付货款50000元,尚欠货款395924元,应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责任,故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货款39592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混凝土采购合同》明确约定双方应在2022年1月27日前结清所供应的混凝土货款,且该合同亦约定若某乙公司逾期付款,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所欠货款总额计算利息,欠款利息按月利率1.5%计息,故某甲公司主张某乙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还清货款之日止以未偿还货款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标准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截至2023年1月27日止的利息为71266元(395924元×12月×1.5%/月),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日支付福建省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959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95924元为基数,截至2023年1月27日止利息为71266元,自2023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件受理费8307.8元,由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