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成都市博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终191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街道麓山大道二段6号附6号附110号65栋1层3号。

法定代表人:姜燕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博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顺江段77号2栋10层8号。

法定代表人:侯朝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上海海华永泰(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回风巴州大道江南尚城6幢3楼1号。

法定代表人:刘思美。

原审被告:夏春洪,男,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

上诉人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博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四川天年合美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夏春洪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19)川0193民初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落款时间为2020年6月24日的撤诉申请书,申请书载明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因与成都市博古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达成了和解,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2元,减半收取1831元,由上诉人成都中信天年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袁晟翔

审判员  聂彪峰

审判员  罗 宇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盛 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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