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与福建国智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11-03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大商初字第0429号
原告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大丰市常州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告福建国智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福州市晋安区五四北泰禾广场4#14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国智计算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江苏众城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