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

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卓普智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11民初37号
原告: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金珠西路158号世通阳光新城1栋2单元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40195MA6T13HX68。
法定代表人:徐可,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宗晓,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华,浙江信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红星街道人民北路105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699523963W。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告:浙江***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丽水市绿谷大道23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00068354024D。
法定代表人:姜尔毅。
被告:姜尔毅,男,汉族,1973年9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原告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告丽水市一建建设有限公司、浙江***能印刷设备有限公司、姜尔毅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2日立案。原告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1275元,减半收取计20637.5元,由西藏宏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永红
审 判 员 程允平
审 判 员 翁王婷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 陈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