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

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与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6民初20159号
原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65932539Q。
法定代表人:刘继兴,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伟,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5EQL6N。
法定代表人:张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羽,国浩律师(重庆)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马武镇政兴路**会信用代码91500102660867750A。
法定代表人:王茜媛,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佶睿,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容芳,重庆子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嘉陵工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锦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200元,减半交纳2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陵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