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06民初9343号
原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570Y。
法定代表人:李华光,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董事长。
被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6562N。
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765932539Q。
法定代表人:刘继兴,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632025元。2、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由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在沙坪坝区南溪村经营一家废弃物品回收站。一名叫朱治平的人,自称为拆迁处负责人,称嘉陵厂内待拆迁厂房有废铁出售,要求原告负责人安排人对废铁进行切割和搬运。双方谈定回收价格约为四千元。2018年5月12日早晨,原告死者肖生洪及另外两名工人前往该拆迁厂房进行废铁切割。因该厂房顶部的横梁突然垮塌,导致肖生洪被砸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18年1月7日死亡。原告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除医疗费外,另行赔偿死者家属550000元,医疗费共计82025元已全部支付给医疗机构。原告认为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作为该厂房的所有人、管理人及施工方,应当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作为死者的雇主,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追偿。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案系追偿权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因此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李显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朱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