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

***与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2民初15645号
原告:***,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曾,重庆佰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泉街道永嘉大道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570Y。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两江新区黄山大道东段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9256562N。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1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3765932539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原告***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重庆渝富资产经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嘉陵工业股份有限公司(集团)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冯翔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方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