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7民初11179号
原告:***,男,1969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
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中兴路166号16-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重庆渝杭房屋拆迁爆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