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余思群,瞿伦全等与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2民终240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瞿伦全,男,194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思群,女,194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桔乡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4829。
上诉人***、瞿伦全、***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2021)渝0154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瞿伦全、余思群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瞿弘宜、瞿伦全、余思群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柯言
审判员*康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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