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3财保482号
申请人***,男,汉族,1994年01月06日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申请人***,男,汉族,1945年11月07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共同委托代理人向小波,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攀,北京盈科(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余思群,女,汉族,1945年01月07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
被申请人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桔乡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211934829。
法定代表人李小刚,董事长。
申请人***、***、余思群和被申请人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余思群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泰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3500000元的财产,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渝中支公司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余思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余思群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缴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何琦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许楠
书 记 员 王露